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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2014年12月23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紫光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保局认定,重庆紫光化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12月25日,重庆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向重庆紫光化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1月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的水中总氰化合物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重庆紫光化工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于重庆紫光化工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重庆市环保局决定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市执行的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